暂予监外实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因为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将来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实行的刑罚实行规范。暂予监外实行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呢?详细情况请看下文。
暂予监外实行有两种,一种是在出货实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在出货实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实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实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状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实行是什么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诊实行方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紧急疾病需要保外就诊或者生活不可以自理需要暂予监外实行的,其处置程序是:
第一,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职员列席参加,初审赞同后,进行病残鉴别。
第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实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诊征求建议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建议,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诊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对需要保外就诊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诊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诊征求建议书》、有关病残鉴别和当地公安机关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监狱局批准赞同保外就诊的,应将《罪犯保外就诊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第五,对批准保外就诊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诊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同意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诊审批表》、《保外就诊罪犯出监所鉴别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准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六,保外就诊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司法局报到。保外就诊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司法局准时公告其所在的监狱,由监狱负责探寻。
以上是律图我们收拾的暂予监外实行的程序规定,期望可以帮到你,谢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