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界定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各国立法并不同。瑞士立法以债务人的债务超越其财产为要件,德国和奥地利以支付不可以为要件,即以债务人经强制实行后,债权人的债权仍得不到清偿为必要条件。大家觉得界定“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规范时,应该在有益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首要条件下,以尽可能降低对债务人权利的干涉为原则,根据债务的履行状况,根据不一样的标准确定。
就债权的法律性质而言,债权具备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而不可以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和干预债务人对其财产和权利的处分,但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债权达成的担保,成为责任财产,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应该遭到合适于债权的保护目的的法律的约束。
假如允许负有债务的债务人毫无限制地以免费或违反等价有偿的市场买卖的基本原则的方法处分其财产,债权人的债权即有不可以达成的危险,因此有设立撤销权规范、对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限制的必要。撤销权规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使债权具备对外效力,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业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因此,各国法律均对撤销权的行使,限定严格的条件,其中一个要件就是债务人的行为须对债权人导致损害。撤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只有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导致损害时,才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不然,容易出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进行非必须的干涉的状况,违反私法自治的原则,破坏买卖秩序的稳定。
在债务人的债务尚未构成履行迟延时,以财产的数目少于债务、债务人承认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经过强制实行后没得到清偿等作为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导致损害的规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时,以债务人到期没履行债务作为标准。提出上述倡导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免费出售财产,只是对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导致影响,只不过“可能”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达成。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尚处于持续的变动情况,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是不是可以达成,尚不可以确定,因此,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该从严控制,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浪费国家的诉讼资源。而且,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变更债务人与别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故撤销权的行使还会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债务人的债务属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已经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人没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可以达成的危险已经变为现实,债务人不适合的处分行为给债权人导致的是实质的损害,并且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具备过错,此时应该对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严加限制,而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从宽学会。
2.在债务人欠债未还的状况下,债务人随便处分我们的财产减少偿还债务的能力,违反了民事主体应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女:果以债务人的债务超越其财产或以经过强制实行后债务人的财产仍不可以清偿债务作为条件,必然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前要经过烦琐的评估程序、诉讼程序和实行程序,不利少债权人准时行使撤销权,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法院判断和学会。
3.代位权与撤销权均为债的保全手段,两项权利的行使均以又债权人导致损害为要件,虽然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方面没受债务人的债务到期的限制,而代位权有债务人的债务到期的限制,但在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后,是不是对债务人导致损害,在界定标准方面应该维持一致。《合同法讲解》第13条的规定,事实上是将对债权人导致损害规定为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达成。因此撤销权中关于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规范也应与该标准一致,以维持法律在逻辑上的统一。
同时,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不是对债权人导致损害,还应考虑下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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