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强险赔偿
1、基本原则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成本、医疗成本、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成本赔款+医疗成本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成本赔款=死亡伤残成本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成本赔款=医疗成本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越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受害人,不包含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车上职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成本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成本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成本赔款=∑各受害人医疗成本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越被保险机动车辆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越被保险机动车辆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辆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辆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